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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之战,遂至一败涂地。
战后,海军衙门既裁,已经营的军港,又被列强租借,就几于不能成军了。
清朝的法律,大体是沿袭明朝的。
其初以例附律。
后未就将两种合纂,称为《律例》。
其不平等之处,则宗室、觉罗和旗人,都有换刑。
而其审判机关,亦和普通人民不同。
[8]流寓中国的外国人,犯了罪,全由中国的官长审讯,这是清初尚然如此。
[9]不过同类自犯,可以参酌本俗法为理。
鸦片战后,各国有裁判权,就于国权大有损害了。
末年,因为要取消领事裁判权,派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把旧律加以修改。
[10]曾颁行《商律》和《公司律》。
其民、刑律和民、刑事诉讼律,亦都定有草案,但未及颁行。
审判机关,则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其下则分高等、地方、初等三级。
但亦未能推行。
赋役是仍行明朝一条鞭之制的。
丁税既全是征银,而其所谓丁,又不过按粮摊派,则已不啻加重田赋,而免其役,所以清朝的所谓编审,不过是将全县旧有丁税若干,设法摊派之于有粮之家而已。
[11]和实际查验丁数,了无干涉。
即使按期举行,所得的丁额,亦总不过如此。
清圣祖明知其故,所以于一七一二年,[12]特下“嗣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丁赋之额,以康熙五十年册籍为准”
之诏。
既然如此,自然只得将丁银摊入地粮,而编审的手续,也当然可省,后来就但凭保甲以造户口册了。
地丁而外,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浙江、河南、山东八省,又有漕粮。
初征本色,末年亦改征折色。
田赋而外,以关、盐两税为大宗。
盐税仍行引制。
由国家售盐于大商,而由大商各按引地,售与小民。
此法本有保护商人专利之嫌。
政府所以要取此制,只是取其收税的便利。
但是初定引地时,总要根据于交通的情形,而某地定额若干,亦是参照该地方消费的数量而定的。
历时既久,两者的情形,都不能无变更,而引地和盐额如故,于是私盐贱而官盐贵,国计民生,交受其弊,而商人也不免于坐困了。
关有常关和新关两种。
常关沿自明代,新关则是通商之后,增设于各口岸的。
税率既经协定,而总税务司和税务司,又因外交和债务上的关系,限用外国人。
革命之后,遂至将关税收入,存入外国银行,非经总税务司签字,不能提用。
甚至偿还外债的余款,就是所谓关余的取用,亦须由其拨付,这真可谓太阿倒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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