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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柏文蔚,江西李烈钧,广东胡汉民。
[2]事在三年(一九一四)七月八日。
[3]日本所提五号二十一条的要求,大致如下:【第一号】(一)承认日后日、德政府协定德国在山东权利利益让与的处分。
(二)山东并其沿海土地及各岛屿,不得租借、割让与他国。
(三)允许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的铁路。
(四)自开山东各主要城市为商埠。
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一)旅顺、大连湾、南满、安奉两铁路。
租借的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
(二)日本人在南满、东蒙有土地所有权及租借权。
(三)日人得在南满、东蒙任便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
(四)日人得在南满、东蒙开矿。
(五)南满、东蒙(甲)不许他国人建造铁路,或向他国人借款建造铁路,(乙)以各项课税向他国人抵借款项,均须先得日本同意。
(六)南满、东蒙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政府商议。
(七)吉长铁路,委任日政府管理经营,从本条约画押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一)将来汉冶萍公司,作为合办事业。
未经日政府同意,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并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二)汉冶萍公司各矿附近的矿山,未经该公司同意,不得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恐于该公司有影响的,必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租借或割让与他国。
【第五号】(一)中国政府聘日本人为政治、财政、军事等顾问。
(二)日本人在内地设立寺院、学校,许其有土地所有权。
(三)必要地方的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由地方官署聘用多数日本人。
(四)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的军械。
或设中、日合办的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五)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的铁路,及南昌、杭州间,南昌、潮州间铁路的建造权,许与日本。
(六)福建筹办路矿、整理海口(船厂在内)和需用外资,先向日本协议。
(七)允许日人在中国传教。
[4]革命军起义时,各省主持军政的,均称都督。
袁世凯改为将军。
此时护国省份,均称都督;未脱离北政府的省份,仍称将军。
黎元洪代理总统,一律改称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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