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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风城之殇上ROSE(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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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名

在2011年底达成的新版劳资协议中,有一项专为处于新秀合同期内的球员而设的条款,这就是“罗斯条款”

罗斯并非第一个使用这个条款的球员,但能让NBA新出炉的条款标上自己的大名,对罗斯而言仍是莫大的荣耀。

该条款是指一名球员在新秀合同结束,签订生涯第二份合同时,能够得到一份起薪占顶薪工资帽30%的顶薪合同,但需要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在新秀合同期内当选过常规赛MVP,或两次被选为全明星先发,或两次入选年度最佳阵容(从一阵到三阵皆可)。

由于当时符合条件的仅罗斯一人,故被称为“罗斯条款”

联盟推出“罗斯条款”

的意义在于,可以让那些在新秀合同期内明显优于同侪的菜鸟,能获得额外奖励,而不用在新秀合同到期后,必须按“指定球员条款”

获得起薪占工资帽25%的新合同。

其实,在2011年新版劳资协议中,“罗斯条款”

属于“指定球员条款”

的一种,是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的一种升级。

而“指定球员条款”

相比过去最大的变化,就是允许球队可以和本队新秀续签一份为期五年的顶薪合同,而非四年。

不管是“罗斯条款”

中的起薪占顶薪工资帽30%,还是“指定球员条款”

中规定的五年合同年限,都可以看出,其实联盟在奖励“出名要趁早”

的青年才俊的同时,也在为母队留下这些青年才俊创造更有利条件,初衷自然还是为了帮扶小城市球队,使他们在和新秀商谈续约时,至少在新合同的金额和年限上能获得其他追逐者没有的优势。

前人栽树后人乘凉

不过,如果考虑到第一位受益者,这个条款或许该更名为“杜兰特条款”

在“罗斯条款”

出台前的2010年休赛期,杜兰特已和雷霆续签了一份五年8600万美元的新合同,将在2011-2012赛季生效。

但在2010-2011赛季,仍处于新秀合同期内的杜兰特第2次入选最佳一阵,达到了触发“罗斯条款”

的条件。

最终,联盟出面掏腰包,补足了杜兰特多出来的1250万美元薪资,但要计入到雷霆队的薪资空间。

坊间有一种说法,正是多出来的这1250万美元,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2012年休赛期,同时面临伊巴卡和哈登续约问题的雷霆队,因不愿缴纳奢侈税,被迫将哈登送至火箭队。

说“雷霆三少”

的未来被“罗斯条款”

扼杀在襁褓中,并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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