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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规定:“类本质异化”
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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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异化劳动前两个规定的基础上,马克思又引出了异化劳动的第三规定:“异化劳动,由于(1)使自然界同人相异化,(2)使人本身,使他自己的活动机能,使他的生命活动同人相异化,因此,异化劳动也就使类同人相异化;对人来说,异化劳动把类生活(dasGattungsleben)变成维持个人生活(dasindividuelleLeben)的手段。
第一,它使类生活和个人生活异化;第二,把抽象形式的个人生活变成同样是抽象形式和异化形式的类生活的目的。”
[43]按照这一叙述,第三个异化规定是接着第一规定和第二规定来的。
这一规定看似简单,但是由于马克思对“类本质”
认识的特殊性,也产生了几个令人困惑的问题。
马克思的“类本质”
或者说“类存在物”
——这只是我们对Gattungswesen一词的不同译法而已——概念,如果从整个《巴黎手稿》来看,大致包含三种含义:(1)人是一种普遍的自然存在物,人需要靠外部自然界生存,是“自然界的一部分”
[44]。
(2)人能够有意识地从事自由自觉的活动。
人有对象意识和自我意识,并能够进行改造世界的生产活动。
(3)人是一种“共同体存在”
(Gemeinwesen),或者说是社会存在,如果用后来的马克思的话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
但具体到《第一手稿》,马克思所说的“类本质”
主要是指哪种含义,或者哪几种含义,这对于本章的主题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先给出我的结论,在《第一手稿》阶段,马克思所说的“类本质”
只是包括(1)和(2)这两种含义,而并不包括(3)的含义,马克思在(3)的含义上使用“类本质”
概念始于《穆勒评注》。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马克思对“类本质”
第(1)种含义的阐述。
关于这一含义我们可以联系《第三手稿》中的[对黑格尔的辩证法和整个哲学的批判]一节予以讨论,因为在那一节,出于对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批判,马克思也明确地将人的“类本质”
理解为一种普遍的自然存在物。
譬如,马克思这样说道:“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
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leidend)、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
[45]
既然是有生命的存在物,他就不得不依靠外部自然去生存,无论其进化到何种程度,也要以大地、水、空气、食料等为自己生存的必需条件,通过与外在自然的物质代谢,来维持自己的生命活动。
这是一个“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
无法摆脱的自然的局限,是生命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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