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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他者的感知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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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贝歇尔试图证明,在这里不存在Quaternio,但我觉得他没能做到。
问题并不是我们怎样设定并非我们的经历之个别经历,而是如何设定他人之我的存在,这个我从根本上看就没有“我们的”
经历,因为它有它自己的,即他者之我的经历。
他者的我之在(I)恰恰先于他者之我的个别经历而出现于我们之前。
从本己之我跨向他者之我迈出的一步,完全不同于从一个发生的他者之我跨向第二个、第三个等他者之我迈出的一步。
[6]我想在另外的场合指出,这种与自笛卡儿以来的机械论生物学合流的“移情论”
对生命事实的解释是多么错误。
当前对于哲学最重要的使命是,为生命认识奠定现象学的基石,并进而在认识论的背景下给予生物学以独立的、不仰赖化学、物理学以及心理学的权利。
[7]最终,我们必须为我们在某“一种材料”
中发现的一切“理性的”
思想单元(Sien)设想某些本质上应属于它们的行为,而又为这些行为设想一个为材料加进这种“思想”
的位格中心(Persorum)。
[8]关于“位格”
(Person)这一概念,请参见《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实质的价值伦理学》,第六章。
[9]“内在感知”
作为行为方向有别于“外在感知”
(其本质不可能使它通过感官功能,更不可能通过感官完成)。
这一区别自然并不涉及从一个规定的个体看何者在内、何者在外的问题。
从本质上看,“内在感知”
“属于”
对心理的东西的把握,不论感知者是感知“自己本身”
还是另一个人。
关于这些概念,参见《自我认识的偶像》一文。
[10]是的!
在发生这种情况时,“思想”
也是纯然从形式上“指涉我的”
,因为这是其本质所在。
但这个“我”
只是意识之多样形式和单一形式中的一个数位值(Stelle),并非经历过的事,更不是“本己的”
我,后者只可能存在于对立面中,即与一个“外来的”
、“另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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