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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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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的第三个规律“由矛盾引起的发展”
是指,一个实体与它自身之间的暂时性关系中所涉及的内容。
像辩证法的所有规律一样,矛盾规律也是来自马克思关于内在联系和变动不居的世界观。
恩格斯指出:
当我们把事物看作是静止而没有生命的,各自独立、相互并列或先后相继的时候,我们在事物中确实碰不到任何矛盾。
我们在这里看到某些特性,这些特性,一部分是共同的,一部分是相异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是分布在不同事物之中的,所以它们内部并不包含任何矛盾。
……但是一当我们从事物的运动、变化、生命和相互作用方面去考察事物时,情形就完全不同了。
在这里我们立刻陷入了矛盾。
[14]
一般认为是不同的对象被看成是同一事物的构成部分。
恩格斯说,只有在那时它们才是处于矛盾之中的。
要么承认马克思和恩格斯赞成内在关系哲学,然后试图去发现事物在他们体系中联系在一起的独特方法,要么他们所讨论的事物联系在一起的方式方法表现得非常荒谬。
因此这种滥用被大多数批评者认为与马克思的辩证方法是一回事。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任何实体的暂时关系都是它与曾被认为是和将被认为是它的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
一个实体的每个构成要素自身都是一种关系,它的发展是它所处的特殊环境格局呈现出来的一种功能。
正是所有这些被认为是发生在实体内部的不同的发展决定了实体整体上将会变成什么。
“矛盾”
是一种描述事实的方式,事实就是并非所有发展都能相互兼容。
由于它自身相互依附而发生的联系必然要求在这个方向上实现进一步的发展,一个要素可能要求另一个要素可能发生的变化过程做出相应的调整。
作为同一结构中内在联系要素的矛盾两方,通过解决这些矛盾使更大的实体表现为它目前的这种形式。
当一个实体的一个要素被它目前的状态所推动,并必然要去支配另外一方时,它会把后者的一些特征(通常是次要的关系)混合进来,并通过适当的变化把这些特征带入新的阶段。
马克思和恩格斯通常把这种转变看作剧烈的变化。
矛盾绝对不会完全破坏这种矛盾状态,而仅仅是重新调整之后让其适应新的目的。
自然而然,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那些方式方法会随着情况的不同而随之变化。
正像恩格斯所说,“每一种事物都有它的特殊的否定方式,经过这样的否定,它同时就获得发展,每一种观念和概念也是如此”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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