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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方法论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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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及围绕“中国古代历史分期问题”
的讨论
一、问题的提出
针对马克思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在国内历史学和历史哲学领域,一些人提出以下质疑和批评:(1)中国历史的演进和发展并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
“我国古代社会形态的演变过程应该是‘原始共产社会→上贡社会→封建社会’,其继起的私有制为上贡制度、封建制度,而非我国主张奴隶社会存在论的学者们所认为的‘原始共产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
[1](2)退一步讲,即使经历过奴隶社会,也无法把中国古代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区别开来。
一些论者以中国古代殷周之际的社会变化为例指出:对“殷周之际的这些具有本质性的发展变化,运用过去我们所熟悉的那些理论——诸如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或社会形态更替的理论,是根本无法解释的,因为殷周之际的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并未发生变化。
殷代与周代的社会形态也并不存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区别,即便存在这种区别也无法解释这些变化”
。
因此,“那种认为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当容纳奴隶制度存在的生产力发展到尽头之后才会导致封建制度出现的观点,与历史事实完全不符,是不能成立的”
。
[2](3)再退一步讲,即使能够把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区分开来,后者也仅仅限于“西周”
这个非常短暂的时期,秦以后出现的是中央集权制,而非封建制;并且,很难用中国西周的“封建”
一词对译西语“feudalism”
。
在他们看来,“历史的真相是:中国先秦‘封诸侯,建同姓’制度是中文‘封建制’的本义;秦汉以后是‘皇权专制制度’;西欧则是‘feudalism’。
它们本是三个不同的概念,谁也不能替代谁,谁也不能涵盖谁”
。
“西周的‘封邦建国’制和秦汉以后的‘郡县制’,同属于中国传统社会,是传统社会中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不仅“先秦‘封建制’与其后的‘郡县制’不同”
,而且“它们与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更不相同”
。
“西欧的feudal原本来自通俗拉丁语‘采邑’(feodum),直译似为‘采邑制度’或‘采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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