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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价值规定与《资本论》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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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的价值规定和商品运动的价值规律,构成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理论的核心内容。
对于价值规定即“商品价值究竟是什么”
的问题,马克思有这样一些论述:
第一,“交换价值”
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或商品同另一种使用价值或商品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
。
由于这个比例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断改变,所以,一种商品可以有许多种交换价值。
第二,拿两种商品例如小麦和铁来说,不管二者具有什么样的交换比例,总是可以用一个“等式”
来表示:一定量的小麦等于若干量的铁,如1夸特小麦=a英担铁。
这个等式说明,在两种不同的商品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
。
没有这种共同的东西,商品就没有“共性”
;没有共性,各种不同的商品就无法进行比较、计算和折算;不能进行比较、计算和折算,就无法进行商品交换。
第三,这种共同的东西决不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
因为,这些天然属性所决定的是商品的“有用性”
,即商品的使用价值。
同时,商品交换关系的明显特点,正在于抽去了商品的使用价值。
因为,在商品交换关系中,只要比例适当,一种使用价值就和其他任何一种使用价值完全相等。
第四,如果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抽去,商品就只剩下一种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
同时,由于商品的使用价值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的具体形式,所以,在剥离和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以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各种不同形式也就消失了。
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转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
第五,“凝结”
或者说“对象化”
在商品中的这种“抽象人类劳动”
或者说“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就形成商品的价值。
可见,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的东西,也就是商品的价值。
[1]
2.对马克思的这些论述,学术界颇多异议。
琼·罗宾逊就明确指出:“我们很难从中发现任何论证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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