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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克思哲学辩证法:“自由”
的理论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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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本源性的生命活动与生存方式为根基,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再也不是关于世界的机械结构和一般图景的“世界模式论”
,不再是寻求与人无关的客观世界的永恒真理的知识系统,甚至也不再是寻求解决思维与存在矛盾,寻求二者统一的思维活动原则,而已成为人的生命自由的理论表征。
在黑格尔的辩证法那里,“精神的本质在于的它的存在就是它的活动”
。
正如前文已论证的,这其实已经包含了这样的意蕴:“自由是精神的唯一真理。”
马克思把黑格尔以“精神”
(绝对精神)为根基和载体的辩证法重置于生存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强调“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
[1],从而使对“自由生命”
的眷注,获得一个坚实的生存论本体性基础。
它向人们表明,辩证法在本质上就是对人自由生命的一种自觉的理论表达,或者说,辩证法就是自由生命品性的表达和象征。
“自由”
可以说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一个概念。
无论在我们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还是在人们的言谈中,“自由”
都被视为一个其意自明的概念被使用。
然而,仔细反省,我们可以发现,在人们顺其自然的理解中,其实恰恰存在着惊人的误解。
而且更具讽刺意义的是,人们以理解“自由”
的目的为开端,结果这种对“自由”
的理解却恰恰使人陷入了“不自由”
的境地。
在种种对“自由”
概念的流俗理解中,最为流行的一个见解是: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人们认识的规律越多,掌握的知识越多,人们就会越自由。
在此,“自由”
完全是一个纯粹的知识论概念,一个与知识相关而非与人的生命活动相关的概念。
对于这种理解,国内已有学者敏锐地指出:这种自由观“在现实生活中必定会受到严峻的挑战。
第一,如果自由可以被还原为单纯的认识论问题,那么拥有丰富专业知识的自然科学家、工程师、社会学家、医生、心理学家等必定是世界上最自由的人。
第二,如果作为必然性的自然界发展的规律与社会存在发展的规律之间不存在根本性差异,那么自然与社会的根本区别又从什么地方表现出来呢?为什么康德要把自然与自由、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严格区分开来呢?第三,如果人类文化越发展越自由的话,那么又如何理解当代人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情况下所陷入的异化困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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