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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马克思哲学辩证法与“价值共识”
的当代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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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共识”
的重建已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课题。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清楚地看出,“价值共识”
不是一个单纯从观念主义立场出发即可把握的课题,而是始终与人们的生存方式内在联系在一起的。
它既是人们生存方式变动的产物,同时又对现代人的生存方式有双重效应。
因此,要实现“价值共识”
的当代重建,同样不能从观念主义的立场出发,而应该立足于对人们生命存在和发展方式的辩证领悟的基础之上。
正是在这一点上,生存论辩证法表现出了重大的理论启示意义。
要实现“价值共识”
的当代重建,至关重要之处在于确立一个重建工作赖以进行的参照系。
立足于马克思哲学生存论辩证法的理论视域,在我们看来,这一参照系不是别的,而只能是人的生命存在及其历史发展。
以人的生命存在及其历史发展作为参照系,我们可以发现,在“价值共识”
与人的生命存在之间,会形成如下几种可能关系:
一是“价值共识”
成为压制人的生命的外在束缚,从而导致人的生命的“硬化”
;二是“价值共识”
的崩塌使人的生命失去必要的约束,从而导致人的生命的“软化”
;三是“价值共识”
与人的生命保持内在的和谐,成为内在于人的生命并促进人的发展,提升人的生命质量的真实力量。
立足于人类的自我生成的历史,与上述第一种情况相适应的正是人类的前现代社会。
正如我们在前面指出过的,在此阶段,人的生存状态是以“人的依赖关系”
为本质特征的。
就像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描述过的,在此阶段,“伦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实体性的,换句话说,必须是整个的和普遍的;因而伦理行为所关涉的只能是整个的个体,或者说,只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种个体”
。
[18]个体的生命完全屈从于共体,共体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整个社会结构处于“同质”
和“未分化”
的状态。
在此种情况下,“价值”
完全成了“共体”
维护自身合法性和利益的工具,个人只有服从于共体,他才是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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