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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特点是:第一,亲王纳妃,仍然同明初一样,必须由朝廷选择。
郡王以下可自行选配,但仍须奉准。
第二,凡与王府结亲者,不许除授京职;京官已与王府结亲者,改调外任。
第三,王府亲属不得任要职,已任要职者,令其“闲住”
。
第四,王府婚姻,须在封地内选择军民之家,不得联姻封外。
第五,宗室所婚配对象,不得参与政事。
明朝统治者对宗室的婚姻礼仪程序,亦照六礼的程序,作了详尽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宗室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特权地位。
如《明史·亲王婚礼》条款中写明:亲王纳妃,要皇帝“临轩本醮戒”
。
凡行婚姻之礼,均派遣使者持节前往。
使者持节前去行纳采、问名前,要宣制,讲“册某氏为某王妃”
。
然后奉制携带礼品行聘娶之礼。
对亲王的纳采礼,明代有严格规定。
整个婚姻的程序,均要按照“六礼”
的程式进行,以表明他们在国家中的特殊地位。
品官婚姻及婚礼:明代统治者依据当时的情形,对不同品级品官的婚姻作了很多的限制与规定,并且对品官的婚礼程序作了相应的调整及完善。
如洪武五年(1372年)定制,凡品官婚娶,或为子聘妇,必须要有媒人通书,经女方家长同意后,才可依礼聘娶。
规定婚娶除了要具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聘约的条件外,婚姻过程还必须依照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的程序而行,“六礼”
需齐备,婚姻关系才能成立。
婚后次日,还有拜见“宗庙”
、“见舅姑”
、“见舅姑醴妇”
、“盥馈礼”
等繁缛的行礼、回拜、进馔诸礼仪活动,之后方才成婚。
庶民百姓的婚姻及婚礼:明代对庶民百姓的婚礼仪式主要依据《朱子家礼》而定,只用纳采、纳币、请期的仪礼。
凡庶人娶妇,男子年在16岁,女子年在14岁以上者,均可听任婚娶。
在结婚迎娶时,新郎可服常服,或借用九品官服,新娘准穿花钗大袖。
其纳采、纳币、请期之礼,略仿品官诸礼仪,但仅有媒人而无傧相。
在娶亲的前一天,新娘家可派人到男方家陈设新房,俗称为铺房。
其余的告词、醮戒、奠雁、合卺诸礼仪,均如官制。
此外拜见祖祢舅姑、舅姑醴妇之礼,也大体与品官诸礼相同。
虽然明代的统治阶级对庶民百姓的婚姻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各地民间的婚嫁之礼均有其各自的特点,并不完全接受《朱子家礼》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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