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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辩证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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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无论是在南斯拉夫还是在国外,辩证法的概念都存在着巨大的混乱。
总的来说,许多马克思主义者关于辩证法和辩证方法的著述是不尽如人意的,原因很简单,他们不能满足创造性研究的一些基本要求。
他们常常不过是重复那些在以往的学术成果中得到论证的众所周知的观点。
尽管我们在一些较好的此类著作中发现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但大多著作仍局限于从当代学术成果中寻找一些新的例证。
这些著作至多是致力于一种新的系统化,这种系统化把先前支离破碎的原则或规律引入了几条新的原则或规律,或者把先前没有获得这种地位的原则提高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的辩证规律的高度。
这种做法给人以一种武断的印象,但无论是对怀疑主义大师和自由的资产阶级理论家而言,还是对大多数致力于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方法和人类实体置于现代水平之上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来说,这种做法的理由既不是唯一的,也不是主要的。
大多数关于辩证法的教科书的基本缺陷在于:首先,它们很少关注发展、进步、对立、质、量、必然性、决定论等范畴的分析、正确解释或定义。
这些概念仍旧是含混不清的、未加定义的和模棱两可的,而且它们之间的限定也是不充分的;即使是那些对它们进行定义的各种尝试,在逻辑上通常也是站不住脚的——在多数情况下,它们不是循环论证就是解释得比原来更加难懂。
与此同时,当逻辑分析方法已经取得巨大进步的时候,这种缺陷就等于没有资格(谈论辩证法问题)。
这些教科书的第二个主要缺陷在于把辩证原则无批判地、教条地理解为现实的绝对规律,它独立于人及人类经验。
这些规律所表达的观点则被认为是神圣的、普遍的、绝对正确的和已被证明的。
矛盾在于,这样一来,辩证法——不是把整个世界理解为一些复杂的事实,而是把它理解为一些复杂的过程——也就被当成了一种已经完成了的东西。
最后,这些教科书的第三个主要缺陷在于其建立和应用辩证法的极为有限的方式。
人们根据所依据的材料得出这样的印象,辩证法首先是一种自然科学的方法。
当它应用于社会时,一般来说,辩证法就与意识形态和政治宣传联系在一起了。
除了《资本论》试图对辩证法作出明确而系统的阐述以外,还很少有过用现代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经济学、法学、美学、伦理学和艺术理论等实质的和方法论的洞见来丰富辩证法的尝试。
而且,即使辩证法是一种一般的哲学方法,它也不能仅仅被理解为一种获得知识的方法,一种建构一幅普遍的图景(image)的方法。
它还必须被理解为一种研究和解决人道主义问题的方法,归根到底,被理解为一种决定人类行动的目标与适当手段的方法。
这就预设了辩证法作为历史实践之确定结构的基本意义。
这就是马克思的辩证法的全部内容。
然而,他的许多追随者却忘记了这一点。
同样,他们当然也被历史所遗忘。
他们的错误很容易就能得到解释:因为辩证法已经成为一种意识形态的信条,而且对这种信条的阐述和解释已经成为最高政治权威们交给哲学家“解决”
和论证它的职责,辩证法不可能享有一种更好的命运。
另一方面,就许多反教条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而言,他们对辩证法问题缺少兴趣这一事实也使人震惊。
这不正代表了理论思想史上另一种广为流行的抽象否定吗?难道对一种极端的治疗和矫正只能在相反的极端中才能找到吗?这是否可能是一个不仅抵制那些被宣布为“辩证法”
的东西,而且抵制马克思本人的辩证阐述,并把这些阐述当作其思维模式和行动模式之全部复杂性的极不完备的、图式化表述的问题呢?我们是否不必怀疑我们必须精确地阐明我们的哲学方法原则,以便自觉地将它们应用于研究的过程呢?或者,这种漠然态度与创造性地解决方法论问题相关联吗?这些是任何哲学都不能回避的问题,如果它具有坚实的基础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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