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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关于社会历史发展似自然性的特设规定[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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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我们的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中,始终隐匿着一种对马克思关于社会历史发展普遍规律的误释,即将马克思有关社会历史发展在特定历史情境中表现出类似自然历史过程的特性,泛化为整个社会历史发展一般原则的理解。
对此,笔者提出过初步质疑,并也引起了不少论者的关注。
但是,在这个重要问题上,尚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解析的深层理论扣结。
因此,本文拟就马克思关于社会历史发展似自然性规定的历史线索以及这一规定的真实含义再作一些探讨,以期研究在深一层的理论断面上拓展。
一
我认为,确定马克思科学理论框架的任何一个规定,首先都应该坚持历史性的原则,切不可把马克思一些特设的理论逻辑质点标注为某种既成不变的普适的抽象定律。
从而,在理解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与自然历史过程的交互联结的关系时,首先需要注意马克思这一思想的前期历史线索。
早在青少年时代,马克思就将人与动物的区别界定为人类主体的自我超越性和创造性。
在当时的马克思看来,自然是对人的一种限定,人类的生存就是一种不断从自然界挣脱出来的历史。
这种思想质点似乎是马克思在人与自然历史关系看法上的一个重要生长点,一个逻辑上的序曲。
众所周知,黑格尔的哲学是马克思哲学思想的起步之理论基阶,但由于马克思所具有的强烈的现实感,使他的思想发展始终成为一个独立的内在变化过程。
在青年马克思的哲学思想中,我们一开始就看到了那种鲜明的关于社会历史发展具有内在规律性的见解,即异化史观的逻辑。
当然,在起始阶段上,这种社会历史观也是某种倒置的透视。
在《博士论文》中,马克思曾经将精神实体(原子)的异化视为自身实现的必然途径,因为异化就是对象化,而对象化才能达到本质与存在的具体统一。
[25]很显然,此时的马克思在逻辑关系上是肯定主体本质异化的。
可是尽管如此,每当马克思的视线一落在历史中时,这样一种观点便又顽强地表现出来:在远古时代,人并未彻底摆脱对自然母亲的依赖,自然仍旧制约着人的生存;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正是靠着内在的精神(理性)挺立起来,逐步成为自然的主人。
在这时的马克思看来,“对于古代人来说,自然的作用是前提,而对于近代人来说,精神的作用是前提”
[26]。
当时在青年马克思的思想中,居支配地位的并不是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而是青年黑格尔派的带有主观唯心主义色彩的强调自我意识的倾向,这里的“自我意识”
实际上是人类的个体主观能动牲。
因此,当马克思坚持“智慧在没有自然规定性的地方是发生作用的,是被采用的。
它本身就是自然东西的非存在,即观念性”
[27]时,他正是在突出标注人类主体超于自然的方面。
此时,马克思显然更重视人类主体(精神)的社会历史发展,并将其与自然历史过程明确对置起来。
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期间开始真实地接触到现实问题(不仅仅是从理论上关注),此时,他的唯心主义思想构架开始被撼动了。
马克思发现,在现实生活中,精神本质的异化并非如黑格尔所推崇的那种崇高理念的对象化实现,而更多地表现为令人厌恶的“卑劣意识”
的物质化。
一方面,马克思还坚持“精神的实质就是真理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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