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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以及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核准注册和公告。
三、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和终止
(一)注册商标的期限和续展
(1)注册商标的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如果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二)注册商标的终止
注册商标的终止是指注册商标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消灭。
注册商标终止的原因包括被撤销、注销。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使用的规定,或者因违反禁用条款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注册或者因为争议理由成立,导致商标主管部门终止其商标权的行政手段。
注销是指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权人自愿放弃或者因故不能使用注册商标事实的确认,如自动放弃商标权等。
四、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一)商标权人的权利
商标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1)专有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商标的权利。
(2)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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