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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承兑的时间及形式。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标有“承兑”
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期。
(3)附条件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5.保证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
(1)保证事项。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①标明“保证”
的字样;②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未记载保证人的住所的,可以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2)保证的效力。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6.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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