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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
三、经济纠纷诉讼参加人
(一)当事人
1.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经济权益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而广义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确定其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其成立之时,终于其消灭之时;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依法律的特别规定。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独立实施有效的诉讼行为的能力。
当事人有诉讼行为能力,其所独立实施的诉讼行为才有效。
公民在民事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即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法人、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的取得与消灭与其诉讼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完全一致。
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以分为两类:(1)用以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如起诉权或反诉权,变更或承认诉讼请求、申请再审权等。
(2)处分诉讼权利的诉讼权利,如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等。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2)遵守诉讼秩序;(3)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自己的义务。
(二)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相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
处于原告地位的称为共同原告,处于被告地位的称为共同被告。
(三)诉讼代表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由于人数众多,而有其中的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这样的诉讼叫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这里的人数众多是指10人以上。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四)诉讼第三人
知识拓展
诉讼代表人分为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和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诉讼开始时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由当事人推举参加诉讼的一人或数人;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诉讼开始时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人数尚难确定,基于当事人的推选或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的商定,而代表该方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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