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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和马克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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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黑格尔看作是伦理学史的终极点,在某些方面总是不会引起异议的:这部分是因为黑格尔把自己看成是哲学史的终结;更重要的是,到黑格尔所处的时代,所有基本论点都已确立。
黑格尔以后,这些基本论点以新的装束和新的变化形式再现,但它们的再现不过是证明了根本性的革新是不可能的。
青年时期的黑格尔就致力于一个人们争论不休的问题:为什么现代德国人(或者就一般而言现代欧洲人)不同于古代希腊人?他的回答是:由于基督教的兴起,个人与国家分离了,所以个人寻求超验的标准,而不寻求蕴含在他自己的政治共同体实践中的标准(基督教把命定进入永恒的人与国民分离开,基督教的上帝是世界的统治者,但却不是城市的守护神和灶神)。
希腊伦理学的先决条件是希腊政治体(πóλιδ)的共享结构,其结果是共享目的和欲望。
现代(18世纪)的共同体是个人的集合。
黑格尔通常似乎把希腊的政治体写得比实际上的更和谐;他常常忽视奴隶的存在。
当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也是如此。
但尽管黑格尔的希腊和谐论是夸大了的,可是这种和谐却为他提供了诊断个人主义的思路,一种历史性的思路。
因为黑格尔是第一个理解到不存在一个永恒不变的道德问题的著述家。
它的全部哲学就在于力图表明,哲学的历史是哲学之中心所在。
而他相信这一点,是因为他相信,哲学所阐明和澄清的概念,就是蕴含于普通的思想和实践之中的概念。
既然这些概念有一个历史,哲学也必定是一种历史的学科。
固然,黑格尔,尤其是在他的后期著作中,常常把概念看作是以某种方式独立于不断变化的世界之流的永恒实体。
但即使在这里,他也总是作出某种保留,说这只不过是一种说法而已。
既然是这样,如果对于黑格尔来说,伦理学的思考就在伦理学的历史中,那么黑格尔的哲学就必然涉及本书已经详细讨论的领域,并且更多。
他确实是这样,并且是以多种方式这样做的。
在《精神现象学》和《法哲学》中,对道德和它的历史的阐述绝不是相同的。
而且,至少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多次以不同方式论及了同一个领域。
因此,我应当做的是,努力勾画出黑格尔对道德史的一般看法和对道德哲学在道德史中的作用的一般看法,然后考察在黑格尔的思想变化中富有启发性的东西,最后,批评黑格尔自己的解答。
黑格尔把最基本的人类生活方式,看作是本质上非反思性的。
个人被一个封闭的社会所同化,在这一社会中,他依照他的惯常角色行事。
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不可能提出诸如“我应当做什么?我应当如何生活?”
的问题。
只有当我通过我与他人的关系而意识到我作为一个人的地位是与我所履行的角色分离开的时候,这些问题才有提出的可能。
随着社会变得日益复杂,随着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不断增加,选择也增多了。
但在作选择时,我不能置当代的社会实践标准于不顾。
17世纪和18世纪的著述家们,如同在他们之前的希腊智者,把具有心理上确定情感的个人写成好像是以既定的目标和目的来切近社会生活的;黑格尔认为,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幻觉。
个人具有和能够具有什么情感和目的,取决于个人处于何种社会结构中。
欲望是被人所面对的对象诱出和规定的;欲望的对象,尤其是以这种方式而不是以另一种方式生活的欲望,在所有社会中不可能是相同的。
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被某种特定的社会生活方式诱发的欲望将在这种生活方式之中得到满足。
实际上,当代实践目的的实现,也许恰恰会摧毁产生实现这些目的的欲望的生活方式。
对目的和手段进行反思和批判,也许会产生出乎意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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