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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利他杀人,即为了不让自己的孩子受苦而选择杀死孩子。
第二,精神病杀人,即杀人者存在精神方面的问题,在出现幻觉和妄想时将自己的孩子给杀死了。
第三,遗弃杀人,即杀人者认为孩子不应该出生,孩子的出生会影响自己的生活。
第四,失手误杀,即杀人者在打孩子或者虐待孩子的过程中没有掌握好分寸,失手将孩子给杀死了。
第五,对配偶复仇杀人,即杀人者由于对另一半不满或者出于惩罚另一半的动机,将两人的孩子杀死作为报复另一半的手段。
从以上三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戴安娜为追求爱情杀害三个孩子,奥地利母亲因无力抚养杀害四名婴儿,还是德国的扎比内连续杀害九个婴儿,他们的动机均属于第三种,即遗弃杀人。
他们认为孩子影响了自己的生活,是出于一种自私自利的心理来杀害孩子的。
犯罪心理学家指出,根据大量实验研究结果和一些真实的案例分析,一般来说,作为杀害子女的父母,普遍具有如下特质:
第一,长期受到心理疾病的折磨,主要是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
据调查,在案例一中,杀人者戴安娜就是一个有着暴力倾向的抑郁症患者,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她的前夫才离她而去,而这更加重了戴安娜的抑郁情绪。
第二,经常出现自杀的行为。
在案例三中,扎比内在接受调查的时候曾经声称,每次面对孩子的死亡,她都是非常痛苦的。
孩子死亡之后,她总是用酒精来麻醉自己,永远不想醒过来,这表现出了扎比内杀害孩子之后的一种自杀倾向。
同时,犯罪心理学还发现不同类型的杀害亲生子女的母亲具有不同的特质。
特质一:在孩子刚出生就立刻将孩子杀害的母亲一般为年轻和未婚的女性,这些女性由于没有经验,或者对自己怀孕的事情毫无准备,在惊吓和不知所措的状态下,她们会立马采取将孩子杀死的措施。
比如,在案例二中,奥地利杀人母亲由于未婚,没有任何生孩子的经验,仅仅是害怕男友因为经济拮据而离开自己,就自己将孩子生在浴盆里,并立马弄死。
特质二:其他情况下的罪犯属于已婚妇女。
一般来说,这些杀害亲生子女的母亲普遍承受着巨大的生活压力,并且有强烈的生活无助感。
比如,在案例一中,戴安娜杀害自己的三个孩子就是因为男友说他们是累赘,她害怕男友离开才采取了摆脱累赘的方法;在案例三中,扎比内由于生活压力,害怕过多的孩子会造成自己的经济困难,增加丈夫对自己的不满,因而选择杀死孩子。
总的来说,这些罪恶的母亲普遍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她们中的多数人和丈夫关系不和,处于离婚或者分居的状态,并且在童年受到过虐待或者不公正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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