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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稀有现象中的这种神奇的事实使我们得到最生动的印象,这种事实只有在非常复杂的情形下才会发生,我们以前知道如果满足这些条件,这种现实就会产生。
例如,如果我们把某些金属置于酸性**中,使其互相接触,两极的银片会突然发生蓝色的火焰;在某些条件之下,坚硬的金刚钻会变为碳酸。
在这些情形中,我们感到惊奇的是自然力量像幽灵似的无处不在,我们要注意日常现象中不再使我们感到惊奇的东西,要注意因果之间的关联如何与在魔法召唤时必然出现的幽灵一样神秘莫测。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获得了哲学知识,如果我们了解某种自然力量是意志客观化的某一确定阶段,是我们视为自己的内在本质的某个确定阶段,这个意志就它本身来说,如果把它和它的种种现象及现象的形式分开,就是在时空之外了。
所以受时间和空间所限的杂多现象不属于意志,也不属于意志客观化的阶段,而只属于理念的现象。
如果我们记得,只有和时空相关时因果法则才有意义,因为它决定那些显示意志的不同理念的杂多现象的位置,支配它们必然出现的次序;我是说,如果在这种知识中完全把握康德伟大学说的内在意义,即康德所谓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不属于物自体只属于现象,只是我们知识的形式而不是事物本身性质的内在意义。
那么,我们将了解到,这种对某一自然力量服从自然法则和正确运行的惊叹,这种对千篇一律的自然现象必然出现的惊奇,实际上和小孩第一次从多面镜中看到与自己所见的无数花朵完全相同时的惊叹是一样的。
因此,每一种普遍原始的自然力量只是意志客观化的较低阶段,我们称这种阶段为“柏拉图意义下的永久理念”
。
但是,自然法则是理念对具体表现的形式两者间的关系。
这种形式是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三者必然彼此相关联。
通过时间和空间,理念在现象中变得杂多,但是观念杂多化时所遵循的次序则取决于因果法则;这个法则似乎是不同理念的限制标准,时间、空间和物质根据这个标准而回溯到理念,即回溯到意志。
所以这个标准必然和物质集合体的同一性相关,这是所有不同现象的共同基础。
它们可能在无限的时间中同时填满无限的空间。
由于所有这些永久观念的现象都指向同一种物质,它们出现和消失必定遵循一种法则:因为如果没有的话,就不会为彼此开路。
因此因果法则和实体永久性法则是连在一起的。
并且,时间和空间也以同样方式和它们相关联。
因为时间只是同一物质对立状态的可能,而空间也只是在各种对立状态下同一物质永久化的可能。
因此,在前一卷中我们曾经把物质解释为空间和时间的结合,而这个结合表现为实体永久不变的偶然因素的变化,因果关系和“生成”
是这种变化的普遍可能。
因此我们曾说,物质完全是因果关系。
我们曾把知性解释为因果关系的主观相关物,并把物质即整个观念世界界定为只对知性而存在:知性是物质的条件,是它的必然相关物的支撑。
我一再重复这一点,只是要大家不要忘记,我在第一卷中所证明的理论,如果想完全了解这两卷,就必须看到它们之间的内在一致,现实世界中根本无法把意志和表象完全区分开,在这两卷中已经把它们分开了,把它们分开只是为了更明白两者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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