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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宗詰之曰:「侍郎是宰相除。
」貫之曰:「然侍郎為陛下柬宰相,得無重乎?」是自古用人,皆歸相職與吏部也。
明廢宰相而吏部權重,銓政主於文選司,自部、院屬官,府、縣正佐,皆聽吏部擇人注授,而大僚則由廷議會推。
明制內閣大學士、吏部尚書由廷推,或奉特旨。
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會同三品以上廷推。
太常卿以下部推。
通參以下,吏部於弘政部會選。
在外官,惟督、撫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
布、按員缺,三品以上官會舉。
惟廷推大權,實在吏部。
可參看趙翼二十二史劄記明吏部權重條。
朝臣用舍,權仍在外。
孝宗時,陝西缺巡撫,吏部尚書王恕推河南布政使蕭楨;詔別推,恕執奏不可,帝卒用楨。
又中旨復欽天監革職監正李華官,大學士徐溥等拒不可,謂:「即位以來,未嘗有內降。
倖門一開,末流安底?臣等不敢奉詔。
」又穆宗時殷士儋籍太監陳洪力,取中旨入閣;御史趙應龍劾之,殷不安其位而去。
此皆明代皇帝在法理上無權直接用人之史證也。
清代首罷廷推之制,內外大員皆由特簡。
即一命以上,由部案例注闕者,亦必經引見,然後給憑赴職。
用人行政,事事悉仰君主一人之獨斷,務求柄不下移,實中國有史以來之創局也。
政權旣集中於中央,其實只是集中於內廷。
而各省又總督、巡撫常川監臨,殆於常以兵政淩駕於民政之上。
明代地方長官,以布政使為主,巡撫、總督皆係朝官臨時出使。
事畢復命,職亦消滅。
清制,督、撫常駐各省會,總督皆稱「總督某某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或「兼巡撫事」云云。
巡撫則云「巡撫某某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云云。
又或作「節制各鎭兼糧餉」云云。
是明為軍職矣。
而總督又兼「右都御史」銜,巡撫兼「左副都御史」銜,均得單獨上奏參劾。
而布政使則掌宣化承流,帥府、州縣官廉其錄職能否,上下其考,報督、撫上達吏部。
大計之權,又全在督、撫,地方官吏黜陟,憑其意見。
督、撫權乃日重,布政使僅如其屬吏。
康熙親政,以親民官須諳利弊,命督、撫舉賢能。
雍正元年,論督、撫甄別知府。
嘉慶親政,以知府承上接下要職,嚴諭各督、撫考覈。
咸豐時,軍書旁午,民生凋敝,申諭督、撫隨時嚴察。
此皆清代地方政事付之督、撫,不付布政使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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