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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语》亦云:“端刑法,缉《训典》。”
《商书》有《伊训》,《左》襄四年引《夏训》,则《训典》不限于五帝书也。
约而举之,不出《诗》《书》两类。
《书》者掌故,凡申叔时所谓《春秋》《世》《礼》《令》《语》《故志》《训典》皆属之。
《诗》者文学,凡申叔时所谓《诗》《乐》皆属之。
《诗》《书》者,古人书籍之两大别也。
不曰《诗》《书》,即曰“礼乐”
。
《诗》《书》言其体,“礼乐”
言其用。
《书》即“礼”
也,《诗》即“乐”
也。
《诗》之为乐易明,《书》之为礼难晓。
盖礼有先例之礼,有成文之礼。
先例之礼,本于历史,《春秋》《世》《语》《故志》《训典》之类是也。
成文之礼,本乎制度,《礼》《令》之类是也。
而后王本朝之制度法令,亦即先王前朝之先例旧贯也。
盖昔人尊古笃旧,成法遗制,世守勿替,即谓之“礼”
。
舍礼外无法令,舍礼外无历史。
“史”
“礼”
“法”
之三者,古人则一以视之也。
史实之变动,新例之创兴,而礼法亦随而变。
如《檀弓》记“士之有诔”
,“鲁妇人之髽而吊”
,“晋人之毕献而扬觯”
,《左传》记“晋之始墨”
,“楚之乘广先左”
之类,大率前代因一时特情,开一新例,其后因习沿用而成礼制。
违“礼”
即违“法”
。
“历史”
即“制度”
。
而《诗》《乐》本包括于礼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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