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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重又下令命逃民占籍于所寓地方。
同年十一月庚戌条:
先是行在户部奏:“各处民流移就食者,因循年久,不思故土。
以致本籍田地荒芜,租税逋负。
将蠲之则岁入不足,将征之则无从追究。
宜令各府县备籍逃去之家并逃来之人,移交互报,审验无异,令归故乡。
其有不愿归者,令占籍所寓州县,授以地亩,俾供租税。
则国无游食之民,野无荒芜之地矣。”
上命下廷臣议。
至是佥以为便,从之。
这也只是一个理想的办法,因为经过几十年的流移,册籍早已混乱,无从互报。
而且即使册籍具在,也不过是文字上的装饰,和实际情形大相径庭。
例如宿州知州王永隆所说造册报部的情形:
正统二年(1437)二月辛酉,直隶凤阳府宿州知州王永隆奏:“近制各处仓库储蓄及户口田土并岁入岁用之数,俱令岁终造册送行在户部存照。
州县惟恐后期,预于八月臆度造报。
且八月至岁终,尚有四月,人口岂无消息,费用岂无盈缩,以此数目不清,徒为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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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统五年(1440)四月又规定逃民抚恤办法:
一、各处抚民官务要将该管逃民设法招抚,安插停当,明见下落。
其逃民限半年内赴所在官司首告,回还原籍复业,悉免其罪,仍优免其户下一应杂泛差役二年。
有司官吏里老人等并要加意抚恤,不许以公私债负需索扰害,致其失所。
其房屋田地,复业之日,悉令退还,不许占据,违者治罪。
二、逃民遗下田地,见在之民或有耕种者,先因州县官吏里老人等,不验所耕多寡,一概逼令全纳逃民粮草,以致民不敢耕,田地荒芜。
今后逃户田地,听有力之家尽力耕种,免纳粮草。
三、逃民既皆因贫困不得已流移外境,其户下税粮,有司不恤民难,责令见在里老亲邻人等代纳,其见在之民被累艰苦以致逃走者众。
今后逃民遗下该纳粮草,有司即据实申报上司,暂与停征,不许逼令见在人民包纳。
若逃民已于各处附籍,明有下落者,即将本户粮草除豁。
违者处以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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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民官的派出,目的本在抚辑流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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