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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必须通过女证人来发现这种罪孽,女性与这种罪孽的关系就变得更具启发性。
一般来说,人们倾向于为自己犯的错找借口,但没有理由证明这种假设成立。
相反地,我们倾向于为自己最严重的罪以最严厉的方式惩罚别人。
而且,事情还有另一面,当一个诚实、品行良好的女人犯了轻微罪行时,她并不认为这是罪,也不知道这些罪行是不道德的,但如果她认为别人犯了这样的罪行才是罪行,那就不合逻辑了。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她倾向于原谅邻居的不正当行为。
现在,当我们试图从女性目击者那里找到事实(这些事实是我们适当强调的事),她们并没有回答而且让我们犯错。
女人认为她的女仆只是贪吃甜食,而在刑法中却是盗窃。
她所谓的“小钱”
,我们称之为欺骗或违反信任。
对于那个被女人称为“龙”
的男人,我们发现在很多情况下他有完全不同的称呼。
这种女性态度并非基督教中的仁慈,而是对法律的无知,而在审问证人的时候又不得不考虑这种无知。
当然,这不仅是关于女仆盗窃的问题,还总出现在我们试图理解人性弱点的时候。
从诚实到忠诚只有一步,这些特征通常是并列或重叠的。
如今,刑事司法更多的是在处理女性的忠诚问题(这些问题远比我们看到的更多)。
通奸问题的意义通常只居于次要,但这种忠诚或不忠诚往往在所有可以想象到的罪行的审判中发挥最重要的作用,根据这种忠诚是否存在的假设,整个证据方面的问题会采取不同的形式去解决。
像丈夫谋杀、可疑的自杀、身体残缺、盗窃、信任扭曲、纵火等案件,如果能证明女性不忠,案件就会以不同形式呈现。
这一重要前提在提供证据时很少提到,因为我们不了解它的重要性,它的决定因素不明显,是隐藏着的,所以往往很难呈现出来。
公众对女性忠诚的看法并不乐观。
狄德罗断言,忠诚的女人始终忠诚,至少她们是这样想的。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什么,因为严格地说,我们所有人都有许多罪,但如果狄德罗是对的,人们可能会认为女性有不忠的倾向。
当然,造成这一现象的最主要原因是女性纯粹的性特征,但我们不能假定这一特征是唯一的调节性原则,因为这对女性来说不公正,而且对我们自己也有害;女性对变化的无限需求也是一个重要的诱导因素。
我怀疑是否能通过一系列案例证明女人会变得不忠,就算她的性需求很小;但是她的性别导致她这样做是肯定的,因此我们必须为她们的不忠寻找其他原因。
这种对变化的热爱是根本性的,这一点可以通过对以往犯罪记录的总结发现。
戈尔茨[28]认为:“即使是受过良好教育的女性,也无法忍受持续的始终不变的顺景,她们会有不可思议的冲动想要触及一些恶作剧和愚蠢的事,好在生活中获得一些‘不一样’。”
所以对法官来说,与“发现她自己丈夫是否性能力不足或其他可能涉及的类似秘密”
相比,判断案件中的女子在关键时刻是否另有这种邪恶的倾向,对案件有更大的帮助。
然而,如果女人一旦有了寻求变化的冲动,那么她为自己提供的无害且允许的变化将永不会满足或是一直处于缺乏状态,而日常生活发展轨迹也会走向可疑。
其次,她还会有一种欺骗的倾向,这种倾向会带来一些特定的必须承担的后果。
比如,一个女人为了爱情、金钱、怨恨或是为了取悦她的父母而结婚。
当她在生活中思考为什么结婚时,而原因几乎总是被归结于她的丈夫,比如,他可能无礼、要求太多、拒绝一些事、忽略了她等,从而伤害了她。
带着这些情绪,她考虑到自己结婚的原因非常糟糕,然后就开始怀疑自己的爱是否真的如此伟大,得到的金钱是否值得让她承受这些麻烦,她是否不应该反对父母等。
假设她也等待过,但如果情况还是没有起色怎么办,她不该得到更好的吗,她每多想一些都使自己与丈夫疏远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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