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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遇朞之儿,安知恋念乳母而死?即日知之,而二子之死,其事若一,理可通乎?莒人灭鄫,虽曰《春秋》之义,然时异势殊,宁可拘执。

当时议者,亦借此以攻充耳,意初不在礼律,此参观第三章第一节而可知者也。

然其事至烦武帝特下诏书,亦可见旧习入人之深矣。

又古之为人后者,仅主其祭祀,而非利其财产。

《宋书·谢弘微传》:从叔峻,司空琰第二子也,无后,以弘微为嗣。

义熙初,袭峻爵建昌县侯。

弘微家素贫俭,而所继丰泰。

惟受书数千卷,国吏数人而已。

遗财禄秩,一不关豫。

八年,混以刘毅党见诛。

妻晋陵公主,改适琅邪王练。

公主虽执意不行,而诏与谢氏离绝。

公主以混家事,委之弘微。

混仍世宰辅,一门两封,田业十余处,僮仆千人。

惟有二女,年并数岁。

弘微经纪生业,事若在公。

一钱尺帛,出入皆有文簿。

高祖受命,晋陵公主降为东乡郡君。

以混得罪前代,东乡君节义可嘉,听还谢氏。

自混亡至是九载,而室宇修整,仓库充盈;门徒业使,不异平日;田畴垦辟,有加于旧。

元嘉九年,东乡君薨,资财巨万,园宅十余所;又会稽、吴兴、琅邪诸处,大傅安,司空琰时事业,奴僮犹有数百人。

公私咸谓室内赀财,宜归二女,田宅僮仆,应属弘微。

弘微一无所取,自以私禄营葬。

案琰,安子,峻、混皆琰之子。

弘微,安弟万之孙。

案议者谓田宅僮仆,应属弘微者?盖谓此与封爵相联,乃古圭田之例,然弘微并此而不取,则可见继其宗祧者,原不必袭其财产。

《梁书·阮孝绪传》:孝绪七岁出后从伯胤之,胤之母周氏卒,有遗财百余万,应归孝绪,孝绪一无所纳,尽以归胤之姊琅邪王晏之母,此则又非亲生女之比矣。

《晋书·殷仲堪传》言:仲堪以异姓相养,礼、律所不许,子孙继亲族无后者,惟令主其烝尝,不听别籍以避役,此又见按诸礼、律,承嗣本与财产无关,足以告后世之与为人后而有所冀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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