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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齐因之,仍供厮役。
建德六年齐平后,武帝欲施轻典于新国,乃诏凡诸杂户,悉放为百姓。
事亦见《周书·本纪》。
《魏书·世祖纪》:真君五年,北部民杀衡阳公莫孤,率五千余落北走,追击于漠南,杀其渠帅,余徙居冀、定、相三州为营户。
《高祖纪》:延兴元年,沃野、统万二镇敕勒叛,诏源贺追击,至枹罕,灭之,徙其遗迸于冀、定、相三州为营户。
二年,连川敕勒谋叛,徙配青、徐、齐、兖四州为营户。
此等亦皆不贯民籍者。
《梁书·武帝纪》:天监十七年,八月,诏以兵驺、奴婢,男年登六十,女年登五十,免为平民。
《南史》作男年六十六,女年六十,免为编户。
则奴婢亦在编户之外。
《魏书·景穆十二王传》:京兆王子推之子遥,迁冀州刺史。
以诸胡先无籍贯,悉令造籍,遂欲税之,为胡所构,则诸胡又莫非漏籍之人也。
无籍及不属州县者既多,民户自见其少。
然此等为数,究属有限,其大使民户减少者,则人民之漏籍,豪强之隐占也。
漏籍之弊,南北皆然。
《晋书·庾冰传》:冰为扬州刺史,隐实户口,料出无名万余人,以充军实。
《陈书·文学·褚玠传》:除山阴令。
县民张次的、王休达等,与诸猾吏贿赂通奸,全丁大户,类多隐没。
玠乃锁次的等,具状启台。
高宗手敕慰劳,并遣使助玠搜括,所出军民八百余户。
《魏书·韩茂传》:显祖以五州民户殷多,编籍不实,五州,据上文观之,当为冀、定、相、青、东青。
诏茂子均检括,出十余万户。
足见其数之多。
诸漏籍之人,有竟不占著者,《隋书·食货志》言:“江左无贯之人,不乐州县编户者,谓之浮浪人”
是也。
有隐蔽于大户之中者,虞玩之谓“抱子并居,竟不编户”
;《魏书·李冲传》言:旧无三长,惟立宗主督护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是也。
齐建元二年诏曰:“黄籍民之大纪,国之理端。
自顷氓俗巧伪,为日已久。
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增损三状,贸袭万端。
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托死叛。
停私而云隶役,身强而称六疾。
编户齐家,少不如此。”
《齐书·虞玩之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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