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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武帝纪》:永初元年八月,诏“先因军事所发奴僮,各还本主。
若死亡及勋劳破免,亦依限还直”
。
案为奴者为国驱驰,苟非有功,即须仍还奴籍,安足为劝?而为之主人者,又以丧失财产为虑,主奴皆怨,其众复安可用邪?《魏书·高谦之传》:谦之上疏曰:“自正光已来,诸守帅或非其才。
多遣亲者,妄称入募,别倩他人引弓格。
虚受征官,身不赴阵。
惟遣奴客充数而已,”
此亦魏之兵力所以不振欤?
兵亦役也。
发奴以从军,即责其主出奴以应役也。
故亦可发奴以应他役。
《晋书·食货志》:咸宁元年十二月,诏曰:“出战入耕,虽自古之常,然事力未息,未尝不以战士为念也。
今以邺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兵种稻。
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使皆如屯田法。”
《惠帝本纪》:大安二年,张方决千金堨,水碓皆涸,乃发王公奴婢手舂,以给兵廪。
《苻坚载记》:坚以关中水旱不时,议依郑、白故事,发其王侯已下及豪望富室僮隶三万人开泾水上源。
凿山起堤,通渠引渎,以溉斥卤之田。
及暮而成,百姓赖其利。
梁武帝大同九年二月,使江州民三十家出奴婢一户,配送司州。
此等苟能善用之,似较使从征戍为善也。
奴籍之免除,有行之以政令者。
每丁丧乱之后,必多旷**之恩。
《晋书·元帝纪》:大兴四年,诏曰:“昔汉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时凉州覆败,诸为奴婢,亦皆复籍;此累代成规也。
其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以备征役。”
此举固未尝无利其可充征役之心,然大乱之后,被抑者多,为民生计,势亦不得不尔也。
周武帝建德元年八月,诏曰:“有刑止刑,以轻代重,罪不及嗣,皆有定科。
杂役之徒,独异常宪。
一从罪配,百代不免。
罚既无穷,刑何以措?凡诸杂户,悉放为百姓。”
是年十月,诏江陵所获俘虏充官口者,悉免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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