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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借贷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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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南北朝之世,民间借贷,利率颇巨。
《晋书·张骏传》言:骏境内大饥,市长谭祥,请出仓谷与百姓,秋收三倍征之,则其时民间利率,必尚不止三倍。
《魏书》言骏以谷帛付民,岁收倍利,利不充者簿卖田宅。
《北齐书·卢叔武传》言:叔武在乡时,有粟千石,每至春夏,乡人无食者令自载取,至秋任其偿,都不计较,而岁岁常得倍余。
盖平时借贷,自春及秋,偿之以倍,饥馑之时,则有过于三倍者也。
《魏书·高宗纪》:和平二年正月,诏曰:“刺史牧民,为万里之表。
自顷每因发调,逼民假贷。
大商富贾,要射时利。
旬日之间,增赢十倍。
上下通同,分以润屋。
为政之弊,莫过于此。
其一切禁绝。
犯者十匹以上皆死。”
《北史·齐本纪》言:后主特爱非时之物,取求火急,皆须朝征夕办,当势者因之,贷一而责十。
《周书·苏绰传》:绰为六条诏书,见第十四章第五节。
其六均赋役曰:“财货之生,其功不易。
必须劝课,使豫营理。
如其不豫劝戒,临时迫切,复恐稽缓,以为己过。
棰朴[3]交至,取办目前,富商大贾,缘兹射利,有者从之贵买,无者与之举息,输税之民,于是弊矣。”
其所言,即魏和平二年诏旨之所诫也。
此等乘人之急者,其利率,又不可以常理论矣。
贵豪借贷,有为数颇巨者。
《晋书·庾敳传》:刘舆见任于东海王越,人士多为所构,惟敳纵心事外,无迹可间。
后以其性俭家富,说越就换钱千万,冀其有吝,因此可乘。
越于众坐中问敳。
敳乃颓然已醉,帻堕枕上,以头就穿取,徐答云:“下官家有二千万,随公所取矣。”
舆于是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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