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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刑法01(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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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积多,系囚猥畜,后从而赦之,此谓刑不制罪,法不胜奸。”

其说诚当。

然此自用刑者之不详,非以徒刑代肉刑之咎也。

余人之论,如谓肉刑乃去其为恶之具,或谓人见其痛,将畏而不犯,皆言之不能成理。

乃如王导等之议,既欲复肉刑,又虑人习所见,或未能服,欲于行刑之时,明申法令,任乐刑者刑,甘死者杀,则更灭裂不可行矣。

宜其卒不能复也。

然肉刑之名,虽未尝复,其实则未尝不偏复。

《宋书·明帝纪》:泰始四年,九月,诏曰:“降辟差网,便暨钳挞,求之法科,差品滋远。

自今凡窃执官仗,拒战逻司,或攻剽亭寺及害吏民者,悉依旧制。

斩刑。

五人已下相逼夺者,可特赐黥、刖,投畀四远。

仍用代杀,方古为优。”

此即魏晋来之论议,欲以放流、鲸刖,补死刑髡笞之不足者也。

《梁书·武帝纪》:天监十四年,正月,诏曰:“前以劓、墨,用代重辟,犹念改悔,其途已雍,并可省除。”

《隋书·刑法志》云:“梁律劫身皆斩,遇赦降死者,黵面为劫字,详见下。

天监十四年,除黵面之刑。”

与《纪》所载当即一事,则梁亦以劓、墨代死刑也。

宫刑亦间用之。

《南史·杜崱传》:岳阳王詧诛诸杜,幼者下蚕室是也。

北魏用之尤多,北齐亦然。

据《魏书·阉官传》所载,见阉者似以俘虏为多。

段霸、赵黑、孙小,敌国之俘也。

张宗之、抱嶷、平季、刘思逸,反者之俘也。

杨范坐宗人劫贼。

余皆但言因事。

王温父冀为高邑令坐事被诛,温与兄继叔俱充宦者,则虽官吏亦不得免矣。

其见于《阉官传》之外者:宋隐叔父洽之子顺训,亦敌俘。

封懿之孙磨奴,常珍奇小子沙磨,亦皆以谋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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