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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组织与农业共产制的问题 01(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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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经营形态,虽不能说是日耳曼最古老的,但可以说是使用最广泛的。

其采用的时间,至少可追溯至8世纪,因为在770年左右,莱茵地区的洛尔施(Lorsch)修道院的古文书内,已将其视为理所当然的事了。

所谓三圃式的经营,是将村落的全部耕地划分为三个区域,其中第一区域耕种冬谷物,第二区域耕种夏谷物,第三区域则作为休闲地而不耕种,让其吸收肥料。

这些区域,年年依次变更其使用法,今年种过冬谷物的区域,明年就种植夏谷物,到后年就为休闲地,其他区域亦如此轮流。

家畜的饲养,冬天在屋内,夏天则在草地上放牧。

每个人都要遵守此种经济秩序,绝对不能与村落中其他的成员有耕种上的差别。

村长确定播种与收获的时间,让人们在耕种谷物的耕地四周编篱,以与休闲地划分界限。

收获之后,立即将篱除去。

在共同收获日尚未收获的人,必须把牲畜赶到已经收割过的稻田中,以免践踏了自己的谷物。

田宅不但为每个人所私有,而且亦可继承。

此种田宅的大小可以极不相同,差不多各村都不一样。

一般正常的标准是四十亩的面积,可供养一个普通的家族。

在田宅之内的圃舍地和园圃地交给个人自由经营。

家庭是小型的家族,即双亲与孩子,有时候成年的儿子亦住在一起。

还有各人的耕地,亦当作私有。

但荒野之地属于共同团体,即具有全部资格的村落同人们所组成的公共团体。

凡在这三种土地上占有一部分的人,均属于此团体,完全没有土地或在每一块田圃上都没有所有权的人,就无田宅享用者的资格。

所谓的马尔克包含森林与荒芜地等,但牧场不在其内。

马尔克不归村落团体私有,而属于较大的团体,即多数村落所组成的团体。

马尔克结社的产生与其原始的状态已不可考,但无论如何,在加洛林王朝将土地划分为区域之前,而且与百人组也是不一样的。

在马尔克中,有一个最高的统治机关,与特定的世袭圃舍相关,此机关通常由君主或庄园领主来兼领。

此外,还有所谓的“森林裁制所”

与由参加马尔克的村落中田宅享有者的代表所组成的会议。

因此,在这种经济制度内,各成员间理论上本有严格的平等。

但此平等,常因子孙多少的差异,在分割继承之际,愈加产生裂痕。

结果,在完全的田宅享有者之外,会产生半田宅享有者及四分之一的田宅享有者。

而且田宅享有者不是村落中的唯一居民,除了他们,还有其他的人口,比如次男、三男等不得继承圃舍地的人。

这类人可以居住在村外,占据那些没有被人占有的地方,亦可获得家畜饲养之权,但须交纳租金与牧地租金。

他们的父亲亦可在其园圃地上给其划分些土地,并给其建筑房屋。

手工业者与其他的劳动者则来自外面,不在田宅共同团体之内。

于是,同一村落的居住者中间,产生了农民和其他阶级的区别,后者在南日耳曼被称为佣工,在北日耳曼则被称为边缘者。

因为佣工或边缘者尚有一所房屋,所以亦属于村落,但没有耕地的丝毫主权。

不过如果有农民经村长或领主(开始时为氏族的酋长)的同意,将其耕地的一部分卖给他们或将牧地的一部分割让于他们,则他们亦可获得所有权。

这样的土地,叫作分让耕地,可不受田宅所有物之特殊义务的束缚,亦不受庄园法庭的裁判,可以自由地买卖。

可是,其所有者不能享受田宅享有者所拥有的权利。

像这样的人为数不少,村落的耕地,往往有半数成为分让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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