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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合理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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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法律与官吏
合理的国家只在西方出现过。
在古代中国的统治制度中,仅在氏族团体与行会的顽固权力之上有少数所谓的官吏阶级。
官吏是曾受人文教育的文学之士,他们领受俸禄,但无丝毫行政能力与法律知识,只能吟诗挥毫,精通古文。
政治上的贡献对他们来说并不重要。
他们不亲自执行行政工作,行政工作由幕僚承担。
为避免官吏盘踞于一个行政区域,故他们绝不能在本乡任职。
他们因不懂其所治州县的方言,故不能与民众接触。
保有此种官员的国家,与西方国家是不同的。
实际上,在中国,一切均源于一种神秘的观念,即帝王及官员能有美好的德行,即文学教养上的完备,便可使事物各安其所。
一旦发生水旱天灾或其他不幸事件,即颁布考试严令,或加速审判,以平神灵之怒。
中国是一个农业国家,故农业氏族之力量非常强固,国民经济的十分之九依赖于农民氏族,其余十分之一为工商业行会,本质上一切均自由放任。
官吏平常并不进行管理,只在发生骚乱或意外事故时,才出面干涉。
然而唯一能使近代资本主义发展成功的合理国家则与此大不相同。
它是以专门的官僚阶级与合理法律为基础而成立的。
中国曾于7世纪至11世纪间进行改革,由训练有素的官员取代士大夫处理政事,但这种变革只维持了一时,之后因月食的发生,认为天示异变,于是一切均复旧观。
我们自然不可遽而断言中国的民族性,不能容纳专门的官僚阶级。
官僚阶级之形成(或合理国家之成立)实因不能破除迷信而被阻碍。
故在西方,城市与基督教之发展已破坏了氏族团体,而中国的氏族团体之权力依然未经破坏。
受过训练的官僚阶级用来判事的近代西方国家之合理法律,其形式是由罗马法发展而来的,虽自内容视之并不如此。
此官僚阶级虽为罗马城市国家之产物,但在此城市国家中,绝无希腊城市之民主政治与司法。
希腊的法庭在审判小型案件时,用同情、哭诉、指责对方以感动裁判官。
此种方法在罗马的政治审判中亦有之,如西塞罗(Cicero)的演讲词。
民事诉讼中这些做法行不通。
在民事诉讼方面,法官选任一名审判员,严格指示关于被告之判决或不予审理的情形。
之后,在查士丁尼大帝的统治下,拜占庭的官僚阶级开始关心法律,认为成体系和条文明确的法律才便于学习,于是将其整理并编成了体系。
罗马帝国崩溃时,法律即落入意大利公证人之手。
公证人以及大学均诚心主张罗马法之复兴。
他们保持罗马法的契约形式,且应时代之需要重新解释。
与此同时,在大学中发展出了一个自成体系的法律学说。
然而发展的根本特色在于诉讼手续之合理化。
与一切原始诉讼手续相同,古代日耳曼的手续亦为严格的形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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