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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资本主义侵入以前欧洲各国的农民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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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开始时,奴隶和半自由民并存,奴隶中有军队中的农奴(SerfsdeCorps),这种奴隶有无限制的劳役义务,除被杀害以外,其他的一切权力都在领主的掌握之中。
又有所谓的永业农奴,其劳役义务是有限制的,有退出的权利。
但领主可在奴隶死亡或土地移转时,收回该项土地。
半自由农民有土地转让权,只提供一定的劳役或租贡,这表示过去他们原是自由的。
这种关系,因为下面两种情形而起了显著的变化:第一,原有的农奴早在12、13世纪时曾大批地被解放出来,故农奴人数已显然减少。
此种解放与货币经济的发展同时发生,且与之有关。
领主的利己心亦要求此种解放,大概因为自由的农民可以扛起更沉重的负担吧。
第二,是农民团体的出现。
村落自治体已成为对于领主地租负连带责任的团体,其所付出的代价是领主将完全的自治权交给村落自治体,而这种自治权亦受到国王的保护。
此对于双方均有好处:在领主方面,以后其可以只与一个债户谈判了;在农民方面,他们的力量因此增强了许多,农民的组织可以参加三级会议。
贵族尤其欢迎此种变革,而且与当时普鲁士的农村贵族不同,他们愈成为宫廷贵族时,即成为远离土地的食利者时,愈是如此,他们与劳动组织亦无什么关系了。
因此,仅仅一夜的革命,已可将其推到国家的经济组织之外。
【意大利】原始的农业制度,因为城市市民购买土地,或者趁政治上的纷乱而夺取土地所有者的专有,故早已完全改变。
意大利的城市很早就废止了个人的奴役,限定农民的劳役及租贡,且曾采用分益耕种,不过开始时并非出于资本主义的意图,而是为了自己的需要。
所谓的分益佃农者,即各人有提供种类不同的生产物之义务,以适应城市贵族之消费的需要。
流动资本经常由市民所供给,但他们并不想用他们的财富进行资本主义农业的经营。
分益佃农制度其实是意大利及法国南部与其他的欧洲诸国所不同之处。
【德意志】德意志的西南部、西北部及法国北部的邻境方面,在前一节已经说过,曾为庄园制度的重要区域。
以此作为起点,西南部和西北部的农业制度,即向完全不同的方向发展。
在德意志的西南部,庄园制度趋于崩坏,领主对于土地及要求农民效忠本人的权力,即变为单纯的地租权,只于农民继承土地的状况下,有相对较少的徭役和租贡存在,可视为旧制的遗物。
因此,莱茵地区或德意志西南部的农民,事实上有处分的自由,可以买卖及传袭其土地财产。
之所以能如此,大概因为在这种地方,庄园法已发展为最大的权力,而且庄园散处各地。
一个村落中,往往有许多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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