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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恶不赦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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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中国古代的社会,其实就以一个人情的社会,一个人犯了什么罪,有许多种办法干涉司法程序的审判,比如请皇帝下个诏令啦、上书喊冤不合情理啦、法官于心不忍高抬贵手啦,甚至法律明文规定,可以按官的品级来抵罪,或者用钱抵罪,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但就是这么多的减刑手段,却是有十类人是什么样的办法都不适用的,就算皇帝下令都无法赦免,究竟是什么人竟然如此不遭人待见?究竟是造下多大的罪孽才能收到如此的境遇呢?
这就是十恶不赦之罪,今天的古案今说,咱们就来说说这十恶不赦。
“十恶不赦”
,常用来形容恶贯满盈、罪无可恕之人。
那“十恶”
指的是什么呢?
“吃喝嫖赌抽,坑蒙拐骗偷”
?当然不是了,肯定比这个要严重的多。
在现代汉语中,成语“十恶不赦”
中的“十恶”
并非实指,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
但是,在我国古代的刑罚律令中,“十恶不赦”
中的“十恶”
却是实有所指的,这是一项明文规定的法律制度,也是司法实践中,进行减刑时必须注意的最重要的原则。
“十恶”
,最初佛教中的一个用语,指十种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三恶道”
苦报的恶业,故又称“十恶业道”
。
“十恶”
作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它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
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随着制度的发展,最早出现在由北齐尚书令、赵郡王等撰写《北齐律》中,当时称为“重罪十条”
。
《齐律》曰:“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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