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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返回迦南途中的一个晚上,来了一个人,要求和雅各摔跤,两个人一直斗到黎明。
那人见自己胜不过雅各,便在他的大腿窝摸了一下,当时,雅各的大腿就扭伤了。
那人说:“天亮了,让我走吧!”
雅各不同意,说:“你不给我祝福,我就不让你走。”
那人便问他:“你叫什么名字?”
雅各便把名字告诉了他。
那人说:“你的名字不要再叫雅各,要叫以色列,因为你和神摔跤都胜利了。”
以色列作为今日犹太人国家的名称,其含义就是“与天神摔过跤的人”
。
堂堂正正的上帝在和人进行比试之时,却用不老实的小动作。
这对于老是责备犹太人不守约的上帝来说,显然不是一个值得夸耀的举动。
但犹太人为何偏偏要把这一条,记在标榜上帝绝对权威的《圣经》之中呢?这是否对上帝有些不恭?
也许,古代犹太人角力之时,并没有明文规定不可摸对方的大腿窝,上帝不过钻了规则不清的一个漏洞罢了。
而作为上帝的选民的犹太人把上帝这则钻漏的典故记下来,完全可能是出于将“钻漏洞”
这种合法的违法之举或者看似合法的犯规之举,给以神圣化的需要。
从逻辑上说,尊重法律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一切,从内容到手段,漏洞也不能例外。
因为,一则漏洞本身就是某一法律条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则一个煞费心计钻法律漏洞的人,本身还是尊重法律的,他做的仍然是“法律没有禁止”
的事情。
可是由于钻漏洞毕竟还需要有别出心裁的心智和机敏,所以,漏洞常常只对聪明人来说是存在的,大部分人只能在“天衣无缝、固若金汤”
的法律条文面前抓耳挠腮。
对于把研究律法看做人生义务或祖传手艺的犹太人来讲,任何一种法律都有漏洞。
从犹太人已养成的习惯来看,与其破网而出,不如堂而皇之地钻漏洞更为自然,这样,神不知鬼不觉,既不引人注目,也不会于心不安,还可以让漏洞长存,以便后人进出。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波兰落入了希特勒的魔掌,立陶宛也处在狼吻之下,许多犹太人纷纷逃离立陶宛,经日本迁往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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