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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DNA同一认定,现场提取的毛发与沈珩基因型一致。
讯问过程中,沈珩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其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视听资料、法医学检验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鉴于法医学补充鉴定意见显示:死者胸腹部三处锐器创均未伤及主动脉、腔静脉等大血管主干,不足以单独构成绝对致命伤;第四处心脏锐器创系死后形成,且死亡时间窗口内存在第三方介入的合理可能。
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原则,刑侦支队出具《量刑建议书》,认为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多因致死,不宜认定沈珩的加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唯一、直接的因果关系,建议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予以考量。
案件经退回补充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
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审理。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天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沈珩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予从轻;同时,法医学鉴定意见表明死亡原因存在介入因素的合理怀疑,量刑时酌情考量。
孟凡因涉嫌包庇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刑事拘留,后因犯罪情节较轻,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且需履行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孟凡通过许君竹实习律所,委托了一名专做未成年案件的刑事律师。
许君竹和律师阅卷后认为,一审判决十二年明显过重——法院未充分考虑沈珩长期遭受校园霸凌、被害人赵骁存在重大过错,且案发时沈珩系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律师在法定上诉期内提交了刑事上诉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综合考虑本案的特殊背景,依法减轻处罚。
取保候审的孟凡度过了元旦。
客厅那台因为怀旧而保留的DVD机循环播放着一张碟片,音量调得很低,像某种来自遥远年代的背景噪音。
她坐在沙发上,目光盯着屏幕里跳动的画面——她不知道那部电影到底在演什么,也记不清这是第几遍循环。
她只是一直盯着,盯着那些不断重复的画面,她的心里早已荒无人烟,连回声都没有。
她成了哑巴。
手机通讯录里只剩律师和警方的号码,铃声一响,她就知道又是哪边在催材料或问口供。
沈昭从房间里出来,喊她“妈妈”
,喊了三遍,她听见了,但嘴唇没动,眼睛没移,像一具被抽空了能量的机器。
看着镜子里的人,两鬓斑白。
原来书里写的一夜白头是真的,眼泪不受控制地滑下来,她没抬手去擦,任由它在自己脸上肆意踱步,只有这是她才知道自己可能还活着。
她换了一座牢笼。
以前是丈夫的冷漠堆砌的坚墙,现在是儿子的刑期浇筑的孤岛。
新的一年没有带来任何喜悦。
孟凡坐在沙发上看碟片,忽然听见耳边有嗡嗡声,像蚊子在飞。
她下意识抬手挥了挥,动作僵在半空。
冬天怎么会有蚊子?她自己是医生,她知道——那不是蚊子,是痛苦在耳蜗里欢呼,是神经在替她尖叫,是身体在替她悲鸣。
下午许君竹来了。
她在孟凡对面坐下,“死亡时间窗口,可能是二审唯一的机会。
没有新证据,很难推翻一审。
十二年,沈珩出来年近三十。
三十而立,可他背着案底,没有学历,毫无立足可能。
这个世界不会给他任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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