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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律师,你说的固然没错,但这两个罪名在量刑上,是不一样的。”
“故意伤害罪,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会进入该罪名的量刑评价体系,仅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受害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而在寻衅滋事罪中,致2人及以上轻微伤就属于《刑法》第293条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可以直接以此定罪。”
“也就是说.....轻微伤本身就是入罪的核心依据之一。”
“法官会结合其他滋事情节,作为量刑的增量因素,直接计入量刑评价。”
“相应的民事赔偿部分,也会随着刑事方面一并进行审理、一同作出判决。”
“另外,本案属于3人共同犯罪,在人员密集的影院公共场所滋事,社会影响更为恶劣。”
“根据司法实践,在无自首、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失去了法定、酌定的核心从轻情节,无法获得量刑减让的情况下.....法官会在基准刑期的基础上,酌情从重进行调整,最低上浮20%左右。”
“这一来一去加起来,早就超过40%的比例了。”
“曹律师,你也是专业人士,总不可能连这个都不知道吧!”
随着话音落下,电话对面的曹朗顿时沉默了。
金胜说的完全没毛病。
前一个罪名只做‘减法’,而后一个罪名会做‘加法’。
这是没有在法律法规中,直接体现的‘潜规则’之一。
大部分的新人律师、普通律师,其实都不知道这些。
恰好,曹朗并不在此列。
金胜没有等对方回答,接着说出了第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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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律师,量刑说完了,咱们再来说说罪名中,关于‘赔偿’的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赔偿指向......是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绝对核心。”
“法官会严格按照伤情鉴定等级来进行核算,直接对应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项目。”
“如果案子有附带造成财物损毁的,还会涉及财产赔偿。”
“而寻衅滋事罪,除了人身赔偿核算规则与故意伤害一致之外,还会额外支持,因公共场所滋扰,所引发的严重精神损害赔偿诉求。”
“对了,有个事我得提醒一下曹律师。”
“本案另一个受害人,刘梦琳。”
“正是由于此次事件,她已经连续半个月没有睡过一个好觉了。”
“一闭上眼,就会回想起当时被彭岩、彭珂、朱越等人殴打的场景。”
“心理上那种极度恐惧、无助的感觉,造成了她的失眠、噩梦、害怕社交,过度警觉?.......”
“据3甲医院的专业心理医生初步评估,符合PTSD诊断倾向。”
“也就是‘创伤后应激障碍’。”
“如果有需要的话,我们可以随时申请司法‘鉴定’,并同步将结果,提交给治安、或者检察署。”
“根据两高下发的,关于寻衅滋事司法解释中.....引起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情节恶劣’认定标准中,将PTSD症状列入了法定从重处罚情形。”
“在量刑指导细则中,也有明确规定.....如果造成了一人出现‘精神失常类’的严重后果,可以在基准刑基础上,增加?6个月到1年刑期?。”
“我们也会独立提起‘后续治疗’的民事诉讼。”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仅支持赔偿?直接物质损失?。
(如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等),明确排除?了精神损害抚慰金?。
】
【受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终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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