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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态去歪曲它,也不用命定说去瓦解人们解决问题的信心和决心,而是要如其“本真”
地将它展现出来。
鲁迅在谈到自己的小说创作时曾说:“所以我的取材,多采自病态社会的不幸的人们中,意思是在揭出痛苦,引起疗救的注意。”
[65]他也是用这种现实主义观点来评论《红楼梦》的。
鲁迅这些观点当然与王国维不同。
王国维认为《红楼梦》好就好在揭示了人类无可逃避的“社会处境悲剧”
和“生命悲剧”
,催化了人类求解脱的理想,因而是“宇宙之大著述”
“彻头彻尾之悲剧”
“悲剧中之悲剧”
。
鲁迅则称《红楼梦》为“小悲剧”
。
而且对它结局中的“亮色”
不满。
在他看来,即使剔除了这些“亮色”
,《红楼梦》表现的也不过是值得注意但可以通过“改革”
“反抗”
解决的关于社会人生的“小悲剧”
,这种悲剧既非无可避免,又不“大”
。
但是,正如“无可避免论”
在逻辑上必然导致“自杀论”
一样,“可以解决论”
在逻辑上也必然导致“大团圆论”
。
问题既然可以“解决”
,《红楼梦》的作者为什么不能行使当场“解决”
的权利?贾氏家业再振,兰桂齐芳,贾宝玉中了举,让薛宝钗怀了孕再去做披“阔斗篷”
的和尚,甚至“借尸还魂”
“冥中另配”
,又何尝不是一种“解决”
的方式?如果不许作者“解决”
,那是禁止言论自由,剥夺作者的权利;如果尊重作者“解决”
的权利,那就不能讥讽“大团圆”
;如果仅仅是因为不同意作者低劣庸俗的解决办法而主张用更高明、更有深刻意义的办法代替,那也引不出应该在理论上反对“大团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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