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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严格要求要有统一性,即全体教师统一行动。
如果有些教师这样要求,有些教师那样要求;或者有些教师要求严格,有些教师要求不严格,这都不能达到严格要求的目的。
严格要求包括积极的诱导和消极的限制。
积极和消极、诱导和限制也是矛盾但又统一的。
有些同志过于强调积极诱导的意义,而多少忽视了消极限制的作用,这是不对的。
我认为,“导”
是绝对必要的、首要的,但适当的“堵”
也是不可少的。
个别学生如果坚决不执行教师的要求,严重违反纪律,教师用尽一切努力也不见效,那么适当的处分也是需要的。
处分与自觉纪律也是矛盾又统一的。
处分是强制的一种方式,是教育的一种手段,它的目的是为了使被处分的学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从而开始自觉地遵守纪律。
我们都知道:只有有了正确的公众舆论,同时当被处分的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的时候,处分才会有效。
一般来说,这是正确的。
但是这也并不是说当大多数学生和受处分的学生本人还没有认识到错误的时候就不能采取处分,因为通过处分可以给大家指出问题,强调错误的严重性;同时,公众舆论也不是不变的,说服教育以及处分的过程,可以教育大家树立正确的公众舆论。
这种处分和惩办主义是不同的。
惩办主义的错误就在于它不明确自觉纪律的教育目的,不讲究教育效率,企图用恫吓来压服学生。
处分并不是体罚。
所谓体罚,顾名思义就是有伤肉体的惩罚。
体罚是我们应该坚决反对的。
体罚不仅有伤少年儿童的身体,而且有伤他们的心灵,它是以恫吓压服为基础的,它不相信少年儿童有自觉性。
体罚使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站在敌对的立场上,使被体罚的儿童失去自尊心,失去对别人的信任,甚至使他认为,人们之间的关系是残酷的、对立的。
因此,体罚不是我们社会主义教育的方法。
在我们的教育工作中,还常常听到“变相体罚”
一说。
什么是变相体罚?什么是真正的处分?往往不容易搞清楚。
但是我想如果根据上述体罚的特征来看,一切符合那些特征的就是体罚或变相体罚。
如果是以启发自觉为目的,而且不伤害学生身体的就是正当的处分。
确实,有很多问题的界限是不容易划清楚的,具体的问题有待具体研究和分析。
我们教育工作者的一切方法和措施都要从教育效果出发。
这里说的教育效果,不是暂时的、表面的效果,而要看到长远的、深刻的效果—培养学生遵守纪律的良好品德。
培养自觉纪律的途径是多方面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我们这里没有来得及一一加以探讨,以上只就严格要求学生这一问题的某些思想认识问题,发表了自己粗浅的意见,还希望大家指正。
[1]原载《北京日报》,196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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