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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对市场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但是,竞争中出现的垄断、不正当竞争会阻碍市场功能的实现,妨碍资源配置的优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市场本身是无法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
为了防止市场主体在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的各种不正当竞争、垄断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需要国家进行干预,加强市场管理。
经济法对市场管理关系进行调整,是市场正常运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需要。
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三)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在市场条件下,市场调节是自发调节,是基础层次的调节,但是市场调节对于经济总量的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兼顾、资源与环境的保护等是无法解决或者是解决不好的。
将宏观调控纳入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有助于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可以更好地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四)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是指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
经济法对此加以规范和调整,一方面可以使经济组织对社会和公众应该承担的责任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另一方面可以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是指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也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二)平衡协调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个人目标和行为运行在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和运行秩序的轨道上,从而达到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秩序的和谐。
同时,通过对利益主体做超越形式平等的权利义务分配,达到实质上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公正。
平衡协调原则作为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和基本要求,无论在宏观抑或微观领域的调整中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效率公平兼顾原则
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
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去弥补这一缺陷,从社会整体的角度考察和协调各种利益的平衡,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实现二者的兼顾。
(四)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体现于确立经济主体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它的具体表现就是责、权、利、效相一致的关系。
责是指法律要求经济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权是指法律赋予经济主体一定的职权和权利;利是指法律对经济主体的物质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效是指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应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
经济法对责、权、利、效的调整必须四方面兼顾,孤立地强调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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