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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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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的有关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其主要体现为经济法律规范在被国家用来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不同于经济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后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社会意志关系,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
而经济关系则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社会经济基础的范畴。
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结果。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与发展一方面受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另一方面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经济法律关系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形成的意志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于经济生活领域,是经过法律规范调整后的经济社会关系,主要体现为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调关系的统一。
在经济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过程中,国家意志是主导的,但它又和其他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密切联系在一起。
其他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意志,而国家的意志也只有借助其他经济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实现。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和发展的前提。
没有经济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相关法律关系便不能产生,其内容也无法实现。
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律关系也是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经济关系的必然结果。
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
3.经济法律关系是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的。
经济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经济内容,完成一定的经济任务和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是权利义务的根本所在,二者都直接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体现了浓厚的经济性特征。
4.经济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权利和义务一旦形成,即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做出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
如果某一方不履行经济法律关系规定的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也有权请求法律的保护。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部结构。
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的,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在一个经济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其中经济权利的享有者称为权利主体,经济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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