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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获得的实现经济目的、满足物质利益需要的权利。
经济权利是一种法律资格,其意义在于,凭借这种法律资格,可以调节或参加一定的经济活动,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凭借这种法律资格,可以要求义务主体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经济要求;凭借这种主体资格,在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时,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作出判决、裁决,并强制执行,维护自身权益。
经济法主体具体的经济权利种类繁多,较为典型的有以下几种:
(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独立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财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一物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任何人均不得侵犯。
(2)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济职权是具有国家性质的权利,具有明显的行政权力性质。
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经济职权时,其他经济主体必须服从。
经济职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得随意放弃或转让。
(3)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等经济组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对相关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权利。
此外,法人财产权、债权、担保权、知识产权等也是经济法主体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经济法主体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主体利益的责任。
经济义务为法律设定或当事人合同约定。
法律设定,即法律明文规定。
当事人约定,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时各方当事人依法协商约定的义务。
经济义务是满足权利主体要求和利益的行为,不履行经济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
没有经济权利,就不会有经济义务。
经济法主体不能只享有经济权利而不承担经济义务,也不能只承担经济义务而不享有经济权利。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三种。
(1)物是指能够为人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以具体物质形态表现和存在的物品。
物包括自然存在的物品和人类劳动生产的产品,以及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物是经济法律关系中存在最广泛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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