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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市场经营中为达到一定的目的,实现其权利和义务而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和完成工作行为等。
(3)智力成果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劳动创造取得的成果,如科学发明、技术成果、学术著作、专用商标等。
智力成果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法律表现形式主要为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
此外,人身利益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知识拓展
人身利益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可行性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
目前,学界仍然对人身利益能否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争议。
持否定态度的学者主要认为,人身及人身的组成部分不适宜成为经济交易的标的和对象,况且对人身权的保护已有专门的人身权法。
但是我们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形式多样的契约以及标的物会大量出现,使人应接不暇,所以不应该也不能再回避人身利益作为经济活动客体的现实情况。
而且,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领域,经常有侵犯当事人人格利益的情况发生。
因此,将人身利益纳入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范畴是有现实意义的。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某种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在原有的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客体或者内容发生改变;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的消灭。
(二)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是有条件的:(1)经济法律规范的颁布和实施;(2)需要有经济法律事实的存在。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终止的客观情况。
根据其与经济法主体的意志是否有关联,可以将经济法律事实分为行为与事件两类。
1.行为
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经济法主体的有意识的活动,具体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如工商企业设立登记、依法纳税等。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商业贿赂、偷税漏税等。
2.事件
事件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但不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自然现象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社会现象如战争、内乱、国际经济关系的重大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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