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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通知和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制订清算方案和处分公司财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注销公司并公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案例分析
甲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使公司受到惨重损失。
2008年3月20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
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后于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
解析: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甲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不合法。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因此,甲公司清算中有关债权人的程序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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