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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愿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合同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有选择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有依法决定合同内容和形式以及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方式的权利等。
自愿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并非是随心所欲的自愿,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分担机制及违约责任等,符合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准则,它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及终止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不得欺诈;要讲信用,相互协调配合;要遵循商业道德,正确行使合同权利,善意履行合同义务等。
知识拓展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诚信原则具体体现为:合同订立阶段应遵循诚信原则;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遵循诚信原则;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信原则;合同终止后应履行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
,有“君临法域”
的效力。
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
自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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