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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履行规则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五)提前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六)部分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所谓抗辩权,又称为异议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履行请求权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或履行合同的抗辩权,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做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延期的抗辩权或一时的抗辩权,其功能主要有两个: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和迫使他方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60条对此做了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在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且能够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利。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由此可知,合同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其特征是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具有对价关系,履行行为具有关联性。
(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双务合同中的履约顺序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区分适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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