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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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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社权

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已经成立。

实践证明,消费者组织的工作对沟通政府与消费者的联系、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矛盾、更加充分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七)获得相关知识权

获得相关知识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知识主要指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主要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

(八)受尊重权

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知识拓展

监督权的表现形式

监督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有权对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检举、控告;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二、经营者的义务

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

为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应履行的以下各项义务:

(一)履行法定、约定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一般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属于狭义的监督,广义的监督还包括相应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社会机构的监督。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义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首先,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其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最后,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四)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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