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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行为。
开庭审理是整个诉讼程序的核心阶段,由庭审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五个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阶段组成。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二)第二审程序
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又称为上诉程序,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服,在法定期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
2.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提起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原审人民法院将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3.第二审案件的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针对上诉案件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开庭或不开庭的方式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
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做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因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做出的判决或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
(四)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拒绝执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所适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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