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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起见,我们的知识只不过是内心的信念,即基于人类的认识能力,某些事物是这样或那样,或者是“某些事物的条件”
。
附带说明一下,我们认同“某些事物的条件”
可能随时发生变化,而且如果条件发生变化,我们会随时重新对此加以研究。
我们需要的是实质性的,但却是相对的真理。
最敏锐的思想家之一、能量守恒定律的发现者迈耶指出:“对于真正的自然科学而言,最重要的(甚至可以说唯一的)规则就是:在寻求更深层次的原因之前,始终要铭记,我们的任务就是了解现象。
如果人们已经全方位地了解某一件事,就得到了对此的解释,科学的任务也就随之完成。”
他在作出上述论断时,并没有考虑我们这些思维匮乏的法律人,但是,如果我们想要试图使法律学科在自然科学领域找到合适的位置,就必须始终牢记上述训诫。
我们研究的每个犯罪行为都是事实,当我们已经全方位地了解犯罪行为,查明犯罪行为的每个细节,我们就得到了对此的解释,也就履行了我们的职责。
但是“解释”
这个词也没有彻底解决问题,主要是把无法解释的事物数量降至最低,并把整个事物简化为最简单的术语。
但即便成功实现上述目标,也是很好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众所周知的术语,我们往往不是替换为更好的术语,而是替换为更加奇怪的术语,以致不同的人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
也就是说,为了对特定事件作出解释,我们提出了另外一个更难的事件。
不幸的是,法律人比其他人都更倾向于作出不必要的解释,因为刑法已经让我们习惯于一些愚蠢的定义,这些定义很少让我们真正接近事物的本质,同时还为我们提供了大量难以理解的术语。
因此,我们会得出一些既不可能又难以作出的解释,这些解释连我们自己通常都不愿意相信。
进一步讲,我们尝试对那些原本可以理解的事件作出解释和界定,最后却使得有关事件变得扑朔迷离。
当我们都无法确信,或者已经发现矛盾时,情况将变得更加复杂。
接着我们就试图说服自己,我们知道问题所在,尽管从一开始就很清楚自己一无所知。
我们应当铭记,我们的知识只能达至对事物的认识。
这种知识仅仅存在于我们对事物之间的关系和一致性的认识之中,或者存在于我们某些认识的不相容和矛盾之中。
我们的任务就在于解释这些印象,这种解释越彻底,得出的结论就越重要越确定。
但我们绝不能仅仅相信自己的印象。
“那些研究超感觉现象的神学家,可以从他的视角讲述所有他可以讲述的事情;那些代表着从社会经验中得出的基本法则的法学家,可以从他的视角考察所有的理由;某些情况下,拥有最终权威的却是那些医师,因为他们致力于对生命问题的研究。”
我从莫兹利[45]那里获得了上述观念,这让我们认识到,我们的知识非常片面和有限,并且只有当各个专门领域的相关人员都已表达意见,我们才能达至对特定实践的认识。
因此,每位刑事学家都必须尽可能在诸多专家的证言中找出自己需要的知识,而不能在没有事先征求专家意见的情况下,仓促地对需要专门知识的事项作出判断或展开讨论。
只有骗子才宣称自己无所不知,训练有素的人知道,任何人所能掌握的知识极其有限,即便想要对最为简单的事情作出解释,也需要开展大量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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