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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上大夫”
之“刑”
是特指肉刑(即削掉鼻子、砍断脚趾之类)而言的。
残害肢体的肉刑仅仅施加于庶民阶层,甚至宽泛意义上的除死刑之外的一切体罚于法理而言都不该上于大夫。
(2)统治阶层理应拥有与其身份相称的尊严,这对于社会稳定是大有好处的,一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士大夫阶层与庶民阶层同罪同罚,非但从功效上说这个社会将会纲常解体,尊卑失序,乱象横生,而且从正义性上来说,对不同阶层、不同政治权利、不同文化素养的人同罪同罚,这分明也是不公平的。
(1)在同样的不公遭遇下,《左传·文公二年》所载的晋人狼瞫的做法恰恰与羊斟相反,既被当时君子誉为楷模,也能够得到今人的道德支持:“战于殽也,晋梁弘御戎,莱驹为右。
战之明日,晋襄公缚秦囚,使莱驹以戈斩之。
囚呼,莱驹失戈,狼瞫取戈以斩囚,禽之以从公乘,遂以为右。
箕之役,先轸黜之而立续简伯。
狼瞫怒。
其友曰:‘盍死之?’瞫曰:‘吾未获死所。
’其友曰:‘吾与女为难。
’瞫曰:‘《周志》有之:“勇则害上,不登于明堂。”
死而不义,非勇也。
共用之谓勇。
吾以勇求右,无勇而黜,亦其所也。
谓上不我知,黜而宜,乃知我矣。
子姑待之。
’及彭衙,既陈,以其属驰秦师,死焉。
晋师从之,大败秦师。
君子谓:‘狼瞫于是乎君子。
诗曰:“君子如怒,乱庶遄沮。”
又曰:“王赫斯怒,爰整其旅。”
怒不作乱而以从师,可谓君子矣。
’”
(2)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时代,肉刑上于大夫的事例寥寥可数,如《左传·成公十七年》中,齐国大夫鲍牵接受刖刑,即砍断双脚。
孔子有议论说:“鲍庄子之知不如葵,葵犹能卫其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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