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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层人士若接到处罚的敕令,犯轻罪的人应当“白冠氂缨,盘水加剑”
(头戴白冠,以盘盛水,置剑于其上),以示愿自刎以谢罪;(2)犯较重罪行的人应当自缚请罪;犯重罪的人应当向北行再拜之礼,跪而自裁。
不是说上层人士享有免罪的特权,而是说对他们的刑罚应当充分顾全他们的体面。
如果天子对待士大夫如同对待庶民一样,那么士大夫难免会以庶民的心态来回报天子了。
(3)
毕竟因为去古未远,汉人确实还存有士大夫的礼义廉耻之风,深以对簿公堂为耻,因为一旦对簿公堂,就不得不接受刀笔小吏等卑贱者流的审问和摆布,甚至会在拘押期间接受狱吏的喝骂和看管,就算最后得以申冤脱罪,重回朝堂,但尊严早已经丧失殆尽了。
所以高官一旦获罪,无论蒙受多大的冤屈,有廉耻的做法就是不做任何申辩,直接自杀了事。
李广因失道获罪,自刎之前的遗言有所谓“终不能复对刀笔之吏”
,这样的心态在汉代是很有典型意义的。
(4)
至于与皇帝关系极近的皇亲国戚,就算他们犯罪之后甘愿自杀,皇帝也理应出于亲情、孝道而积极阻拦。
所以最好的办法莫过于既尊崇他们的身份,又不给他们犯罪的机会。
汉章帝建初二年,外戚重臣马防受命讨伐羌人,第五伦上疏劝谏,提出了一个很有技术性的意见:对于皇亲国戚,可以给他们尊贵的爵位,可以使他们富有,但不可以委派官职。
因为一旦居官就难免犯错,那时候如果依法制裁就会伤害感情,以亲徇私就会罔顾国法。
如今太后仁慈,皇上孝顺,而马防这次西征,万一有行差踏错,处置起来恐怕有伤亲情。
(《通鉴》卷四十六)
第五伦的这项建议如果真的形成制度,再辅以贾谊的措施,想来的确会在相当程度上收到他们预期的效果。
皇室宗族为天下表率,王公大臣群起而效法,庶民安于和睦的宗族生活,尊者尊之,卑者卑之,各安其分,使国家在极简的政务里取得不治之治的成效。
(1)汉武帝建元三年,中山靖王刘胜阐述宗室藩王不宜轻易被朝臣惩治的道理时也用过类似的比喻:“臣闻社鼷不灌,屋鼠不熏。
何则?所托者然也。
臣虽薄也,得蒙肺附;位虽卑也,得为东籓,属又称兄。
今群臣非有葭莩之亲,鸿毛之重,群居党议,朋友相为,使夫宗室摈却,骨肉冰释。
斯伯奇所以流离,比干所以横分也。”
(《汉书·景十三王传》)
(2)《汉书·贾谊传》如淳注:“水性平,若己有正罪,君以平法治之也。
加剑,当以自刎也。
或曰杀牲者以盘水取颈血,故示若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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