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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岳的判决是:“我刚来这里上任,应当狠狠惩治那些奸猾之辈,以使本地风俗醇厚起来。
所以判易百四杖责一百、戴枷示众,张榜公告他的罪行。
以后再有教唆诉讼的奸人,我就不会这么轻判了。
希望易百四之辈通通另谋职业,不要再犯到官府手上。”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惩教讼”
)
案子还未开审,先打原告律师,这在今天简直不可想象,而在古代官员的判决文书里实在不乏其例。
其中有些被严惩的讼棍刁民,如果我们抛开判决文书里的一切感情色彩的话,会发现我们也完全可以用“不畏万难”
“为民请命”
之类的褒奖语气将他们的事迹和作风重新表述一遍,虽然他们确实给政府添了不少麻烦。
耐人寻味的是,方岳惩治易百四显然是为了杀一儆百,为袁州打造“必也无讼”
的淳善风俗,而他为易百四归纳的三大罪状竟然完全和上述意图无关,仅仅是就法律论法律,所指出的都是易百四在诉讼程序上的失误。
看来方岳是有过一番精打细算的,唯恐给这些很可能比自己更精通法律条文的好讼奸民留下口实。
醇儒为官,总想要“致君尧舜上,再使风俗淳”
;之所以如此重视风俗的政治意义,是因为“倘筑太平基,请自厚俗始”
,这是儒者的共识。
(1)基于这样的共识,理想的施政纲领就是以家法治国,以父母养育子女的姿态治理庶民。
换言之,百姓们的一切矛盾都是某种程度上的家庭内部矛盾,而家务事怎么可以锱铢必较乃至对簿公堂呢?
国政是家政的延伸,国民伦理是家庭伦理的延伸。
在天下这个大家庭里,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谁是谁非,爱的温柔软化一切棱角。
当真如此的话,难道爱的礼赠不应当也是一种无可指摘的事情吗,无论这礼赠是经济财富还是政治特权?
(1)参见《汉书·景帝纪》:“赞曰:孔子称‘斯民,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信哉!
周秦之敝,罔密文峻,而奸轨不胜。
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
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
周云成康,汉言文景,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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